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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火葬制度及其发展

来源:合肥殡仪服务点击: 发布时间:2020-06-02 13:22
火葬又称“火化”,俗称“熟葬”或“焚尸”,是一种既卫生又很少 占用土地的处理遗体的科学方法。火葬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期。夏 鼐等人于1945年4月在我国西北地区的甘肃临洪县洪河西岸的寺洼山考古 发掘了盛有人类骨灰的大陶罐,属于寺洼期丈化(原始社会晚期的一种青 铜文化,是氐、羌族的原始文化)。
火葬见诸古籍、有文字可考者在先秦时期,在先秦典籍中有关火葬的 记载多集中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。如《庄子•逸篇》说:“羌人死,焚而 扬其灰。”《墨子•节葬下》载:“秦之西,有仪渠(旧称'陇东’,今甘 肃省庆阳西南一带)之国者,其亲戚死,聚柴薪而焚之,熏则烟上,谓上 登遐(飞升成仙),然后成孝子。”《荀子•大略》也记载了青、甘地区的 氐羌各族死后必焚的古俗:“氐羌之虏也,不忧其系垒(即累,捆绑)也, 而忧其不焚也。”这是中原周边当时尚处于原始时期或刚步入文明时代门 槛的少数民族中流行的火葬。在《二十四史》中有关我国少数民族实行火 葬记载的还有许多,如《北史•突厥传》“择日取亡者所乘马,及经服用 之物,并尸俱焚之。”宋周辉《清波杂志》卷十二“渐右水乡风俗,人死, 虽富有力者,不办叢尔之土以安,亦致焚如。”《隋书•真腊传》、《太平御 览》等都有关于以火焚尸葬俗的记载。
春秋战国时期流行于氐、羌人的火葬习俗,后来逐渐影响到蒙古族、 彝族、傣族、怒族、普米族、拉祜族、纳西族、哈尼族、土家族等少数民 族。藏族只在活佛、上层喇嘛和贵族中实行火葬;鄂伦春族、景颇族、德 昂族、独龙族等则限于恶疾致死者中实行;旧时蒙古贵族死后,将尸体置 柴薪上用火焚烧,然后由寺庙喇嘛僧将其遗骨磨成粉,再以麦粉拌成饼 状,贮放于山西五台山寺庙,一般人则拾骨于木匣中存放;傣族大佛爷死 后先举行盛大典礼然后举行火葬,骨灰盛于瓦坛中,葬于寺后,有些则建 一坟塔;西藏的夏尔巴人中也盛行火葬,先殓人入箱,抬到火葬场火化, 然后拣少许骨灰撒进江河;东北的赫哲族对烧死、淹死、吊死、被人打死 和外边死去的则不准土葬,直接送尸火葬。
先秦至汉,火葬多流行于少数民族地区。佛教因为信奉六道轮回、转 世托生的死亡观念,对死者肉体并不关切,实行“荼毗”——火葬。东汉 初年佛教由印度僧人传入我国,在僧众死后焚身火化的影响下,火葬逐渐 开始在民间流行开来,以至皇室成员也有火葬者。经唐至宋,更加盛行, 浙江、四川等地尤为普遍,焚尸之地称为“化人亭”。
隋朝前实行火葬者属少数,但是到了唐代晚期,宋朝尤其南宋时期火 葬在民间已十分普遍,尤以河东、江南、福建等地为盛。由于火葬风俗与 儒家伦理道德及经书中的丧葬仪规相悖,宋、元、明、清历代统治者皆曾 下诏或颁布法律禁止火葬,违者治罪,因而至明代转衰。
唐代以后历朝对火葬禁止,但民间火葬禁而不止。从唐代韩愈率先反 佛,至宋代“理学”兴起,佛教在中国逐渐失势,火葬也随之遭到正统的 士大夫们越来越强烈的反对。唐律曾设《残害死尸》条文规定:若焚烧、 肢解尸体,按照斗杀罪减一等处刑;若子孙毁坏细麻服以上尊长尸体则完 全按斗杀罪处刑,就有杀身之祸(《唐律疏议》卷十八)。政府以参照杀人 罪禁止毁坏尸体,尤其是直系尊长的尸体,火化先人被视为有违人伦的 “不孝”行为。
至宋、明时期,统治者更是严加禁止。宋太祖建隆三年(962年)曾 下诏:“近代以来,率多火葬,甚愆典礼,自今宜禁之。”开宝三年(970 年)十月宋太祖又诏令开封府: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、释威仪及装束异 色人物前引。”佛教自南北朝时期以来已深深地融入了民间的丧葬事宜, 如超度亡灵、设斋、出殡等,其中包括佛教所推崇的火葬。《宋史•礼志 二十八•士庶人丧礼》中记载:南宋绍兴二十七年(1157年),监登闻鼓 院范同上奏:“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,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,死则播款 而捐弃之,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?甚者焚而置之水中,识者见之动 心……河东地狭人众,虽至亲之丧,悉皆焚弃……方今火葬之惨,日益炽 甚,事关风化,理宜禁止。”并建议各州县设立“漏泽园”或“义地”, 使贫无葬地之民能够葬亲,“仍饬守臣措置荒闲之地,使贫民得以收葬, 少禅风化之美”。宋高宗批准了他的请求。这是从火葬有伤“孝道”、维护 儒家文化传统的角度来反对火葬的。次年(1158年),户部侍郎荣驍上言: 置义冢确为善政,但“吴越之俗,葬送费广,必积累而后办。至于贫下之 家,送终之具,唯务从简,是以从来率以火化为便,相习成风,势难遽 革”。即由于殡葬及棺木等费用太巨,有贫穷之家葬不起。又说:由于人 口增长,州县的土地有些紧张,即使城郭外附近之地,也多系有主之地, 官府很难得到,“既葬埋未有处所,而行火化之禁,恐非人情所安”。因而 建议“除豪富氏族申严禁止外,贫下之民共客旅远方之人,若有死亡,姑 从其便”,待将来有了 “荒闲之地”再处置。于是,在部分人中禁止火葬, 而对另一部分人则听其自便。
元朝火葬仍非常兴盛,从江南等地发展到河南、河北、陕西、山西及 西南地区的黔桂一带。《马可•波罗游记》中记载,当时我国北起宁夏、 西到四川、东达山东、南至江南的广大地区均有“人死焚其尸”的风俗, 即使达官显贵也不例外。元人熊梦祥《析津志》载:“城市人家不祠祖弥 (即不祭祖,佛教之俗),但有丧孝,请僧诵经,喧鼓钱彻霄。买到棺木, 不令入丧家,止于门檐下。候一二日即舁尸出,就檐下入棺。抬上丧车, 即孝子扶辕,亲属友人挽送而去,至门外某寺中。孝子家眷止就寺中少 坐,一从丧夫烧毁。寺中亲戚饮酒食肉,尽礼而去。烧毕,或收骨而葬于 累累之侧者不一。孝子归家,一哭而止。家中亦不立神主。若望东烧,则 以浆水、酒饭望东洒之;望西烧,亦如上法。初一、月半,洒酒饭于黄昏 之后。”《郑氏规范》中有一条“勿用火葬”的家规,并允许无地的人埋 在他家的义冢里,这也反映了浙江火葬的情况。北京也是当时火葬兴盛的 地方之一,“北京路百姓父母死,往往置以柴薪之上,以火焚之”(《大元 圣政国朝典章•三十礼部•卷三•禁约焚尸》)。对火葬风行之俗,元至正 十五年(1355年),北京路同知高朝上言表示反对。经礼部讨论,认为四 方风俗不一,民族习惯不同,不能强行一致,建议把从军应役、远方客旅 及色目人除外,汉人一律土葬(《续通典》十通本)。
明清两代的统治者大肆宣扬儒家丧礼程序,视火葬为“丧伦”、“灭 理”的行为,并对火葬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。《大明律•礼律•丧葬条》 及《大清律•仪律》中规定,擅自实行火葬者,实行“杖一百”、“杖一 百、流三千里”甚至“斩首”等刑罚及监督防范措施。高压政策之下,在 中国古代曾流传千年的火葬之法终为土葬所替代。明太祖于洪武三年 (1370年)下令:“令天下郡县设义冢,禁止浙西等处火葬、水葬。凡民 贫无地以葬者,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立为义冢。敢有徇习元人焚弃尸骸 者,坐以重罪,命部著之律。”(《明通纪》,《双槐岁抄》)在《大明律・ 礼律》中专门有禁火葬父母的条文。清朝早期也实行过火葬。顺治五年 (1648年)四月,清朝颁布丧葬则例,其中有:官民人等“有愿从旧制焚 化者,听之”(《清世祖实录》卷三十八,五年四月辛未条)。遵从满族旧 俗,允许官民火葬,后来遵从汉俗才禁止火葬。《大清律》大体上继承了 《大明律》关于禁火葬的规定:其从尊长遗言,将尸体烧化或弃置水中, 杖一百;若私自火葬或水葬父母,按杀人罪论死刑;并增加了 “八旗、蒙 古丧葬,概不许火化。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柩归里,不得已携骨归葬者,姑 听不禁外,他有犯,按律治罪。族长及佐领等匿不报,一并处分”的条 款。一般情况下,明、清在各州县均设有义冢。
经明、清两代的严禁,火葬风气渐弱,但在东南一带经济较发达、土 地比较紧张的地区仍相当流行。如明代茅瑞征《义阡记》:“火葬非制 也•••••"惟是三吴之民,生惮其奉,死安其烬,无论篓人贫子,即家富千百 金,而亲死委之烈炬以为常……或谓吴俗地狭人稠与江北异。”明末清初 昆山人(今属江苏)顾炎武在《日知录•火葬录》中说:“火葬之俗盛行 于江南,自宋时已有之。”说明他生存的时代仍不乏火葬。
清乾隆五十七年(1792年),浙江绍兴知府李亨曾列出十项“尤为风 俗害者”,勒石严禁,其中一条就是“焚烧尸棺”(乾隆《绍兴府志•卷 十八•风俗》)。这反映了绍兴一带当时仍有火葬流行。同时期,浙江海盐 举人吴文晖作《悯俗》诗,叙述当地火葬情景:孝子将棺椁抬到坟地,把 棺材劈开,以此为燃料焚化尸体,所谓“椁毁棺开速厝火,赫然焰起如流 虹”(张应昌辑《清诗锋》)。
火葬,取“以火焚尸使之化”之意,是将死者装殓以后用火焚化,保 存或扬撒骨灰的一种葬法。因其简便、卫生、经济,节省土地、木材,又 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,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遗体处理 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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